更多服务
劳动法规定,如果这2样东西没有员工签字,单位需承担不利后果
日期:2022-06-08 浏览

       众所周知,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然而通常在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劳动者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和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去证明事实存在。非常幸运的是,考虑到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通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内实施了考勤制度的话,那么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

       而就工资单和考勤表而言,通常都是由公司方单方面掌握和记录,很多时候公司都会偷偷的伪造和篡改工资单和考勤记录上的内容,所以原则上来说,员工需要在自己的工资单和考勤表上签字确认,自身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工资表和考勤记录上面并没有员工本人的亲笔确认,用人单位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二则案例。

       案例一

       2016年年初的时候,老沈和深圳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老沈认为自己2015年的4天年休假并没有休,要求公司支付他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公司负责人表示老沈2015年的带薪年假已经全部休完,随后提交了老沈2015年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然而考勤记录表上仅有公司的公章,并无老沈的签名。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方表明老沈的带薪年假已经休完,然而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员工考勤表》上却没有老沈本人的亲笔签名,况且老沈本人对公司方提交的《考勤表》也不认可,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公司方提交的证据。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方支付老沈2015年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合计4300元。

       案例二

       徐某是深圳某快递公司的员工,20168月徐某与快递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徐某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其入职至今的法定节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

 

       庭审中,徐某和快递公司各自提交了一份考勤表,然而快递公司提交的这这份考勤表上并无徐某的亲笔签名,徐某本人也不认同快递公司出具的考勤表的真实性,所以快递公司出具的考勤表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后由于快递公司没能提供其他新的证据证明,所以法院认可了徐某提交的证据上存在休息日每周加班一天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最终法院支持了徐某关于加班费的申请,虽然快递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后继续上诉,但依旧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总结

 

       相信看到这里很多人都明白了,公司发放工资条和考勤记录表的时候,一定要员工在上面签字,并且收回留存,这么做的目的在于规避承担因为举证不能导致的赔偿风险。

       这里我们也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的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要建立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每个月发放的工资条和考勤记录也务必要让员工在底下签字。